六项措施规范开评标秩序

发布:  宜兴市招投标网  2010-5-21  

为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活动,保证招投标工作客观公正,招投标管理办公室、招投标中心积极采取措施,完善流程、严格纪律、强化管理,不断规范秩序,提高工作效益。

一是规范进场行为。开标时参与工程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产权交易的每个投标单位或竞拍单位均限进2名代表,并签到确认,开标截止时间之后投递标书的将视为无效投标。

二是完善抽签程序。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,随机抽签决定评标办法和相关数值。通过符合性审查、资格审查、标书密封性检查才有资格参与抽签,抽签过程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、招投标中心及参与单位全程监督,抽签完毕后,由监督、抽签及见证人分别签字确认,确保抽签公开公平。

三是加强现场监管。通过语音通知系统,实现评委随机抽取;通过门禁系统,限制评标区人员进出;通过电子监控系统,实现对开标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;同时,纪委监察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加强现场监管,不断规范工作行为。

四是实行暗标评审。对技术标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暗标,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、人员姓名;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,从而保证评委评审客观公正。

五是强化询标环节。被询标的投标单位只能由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室接受询问。询标过程中评委只能就施工组织设计、投标文件承诺含糊不清等内容进行询问和质疑,投标人只能对所询问的内容作解释和答疑,不得表述与询问无关的内容。

六是严格监督考核。加强对评委评审现场情况的监督考核。评标结束后,评委需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,对评委未独立评标、未独立评分等行为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,同时,建立对评审结果的抽(复)审制度,对评委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等情形、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,一律予以曝光,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评委库、取消评委资格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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